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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处置固体房物的水泥窑应满足以下条件:
1.单线设计熟彩生产规模不小于 2000 吨/天的新型干法水泥窑
2.采用窑磨一体机模式
3.水泥窑及窑尾余执利用系统采用有效布袋除尘器作为烟气除尘设施:
4.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窑,按 HJ 662 要求测定的焚毁去除率应不小于百分之 99.9999;
5.对于改造利用原有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在进行改造之前原有设施应连续两年达到GB4915的要求。
在运行过程中,应根据固体废物特性按照 HJ662 中的要求正确选择固体废物投加点和投加方式。固体废物的投加过程和在水泥窑中的协同处置过程应不影响水泥的正常生产。
在水泥窑达到正常生产工况并稳定运行至少 4 小时后,方可开始投加固体废物;因水泥窑维修、事故检修等原因停窑前至少4小时内禁止投加固体废物。
当水泥窑出现故障或事故造成运行工况不正常,如窑内温度明显下降、烟气中污染物浓度明显升高等情况时,须立即停止投加固体废物,待查明原因并恢复正常运行后方可恢复投加。
在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时,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简总有机碳(TOC)因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增加的浓度不应超过 10mg/m,TOC 的测定步骤和方法执行 HJ662 和 HJ/T 38 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禁止下列固体废物入窑进行协同处置:放射性废物;爆炸物及反应性废物;未经拆解的废电池、废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含汞的温度计、血压计、荧光灯管和开关;铬渣;未知特性和未经鉴定的废物。
入窑固体废物应具有相对稳定的化学组成和物理特性,其重金属以及氨、氟、硫等有害元素的含量及投加量应满足 HJ662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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